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今天是: 首页 | 国度律师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范围 | 法律专题 | 疑难解答 | 在线交流 | 联系方式 | 
您现在的位置: 【国度律师事务所】 >> 国度律师 >> 法律专题 >> 民法 >> 民法通则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无权代理的效力           ★★★
无权代理的效力
副标题:
作者:guodu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6
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是否有效则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一)被代理人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在民事立法的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与被代理人的权利相对应,无权代理所涉及的第三人也享有催告权和撤回权。这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表现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催告权就是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从而产生无权代理的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而且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追认了。但是,恶意的第三人(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的)依法丧失撤销权。
    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关且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文章录入:tongwon    责任编辑:tongwon 
  • 上一篇文章: 指定代理

  • 下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字体: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推荐文章 [图文]减刑的适用条…
    推荐文章 [图文]中华人民共和…
    推荐文章 纳税人有哪些合法权…
    推荐文章 服务业使用违法产品…
    普通文章 通过哪些途径解决集…
    推荐文章 企业如何防止商业秘…
    推荐文章 关于治安管理中的损…
    普通文章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适…
    固顶文章 国度推荐律师:陈洛…
    推荐文章 [图文]减刑的适用条…
    推荐文章 合同以口头方式达成…
    推荐文章 [图文]中华人民共和…
    推荐文章 纳税人有哪些合法权…
    推荐文章 使用权房可以转让吗
    推荐文章 拆迁中承租人死亡,…
    推荐文章 服务业使用违法产品…
  • 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 一审判决裁定发生…

  •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

  •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 什么是刑法


  • 减刑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经济合同法总则

    行政法总则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