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以口头方式达成,有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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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guodu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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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A厂与B厂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A厂向B厂投资,B厂向A厂提供优惠的甲级钢材。过后7天,A厂的经理张某与C厂的经理李某口头商定,由A厂向C厂提供10000吨甲级钢材,C厂预付70万元,提货时支付全部价款。次日,张某与李某到B厂,把70万元的支票交给B厂,并说明这是A厂的投资款。B厂提出,70万元的支票是投资款,但是如果要购买钢材,还要另外支付钢材款。因此没有提供10000吨甲级钢材。1995年8月,A厂书面通知B厂退还70万元的货款,通知称:原借C厂的70万元已经投入B厂的建设,现请贵厂退还该款。后来,B厂退还了该款,但是C厂多次向A厂催要10000吨的钢材,A厂未予答复。C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厂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A厂答辩称,双方之间从来没有签订过购买钢材的合同,经理张某的行为也没有经过厂的授权,事后也没有追认,A厂对于张某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A厂的张某与C厂的李某口头达成的协议是不是有效。也就是说合同是不是能以口头形式订立。 由于书面形式有固定的凭据,可以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如实记载并且能够永久保留,对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预防和处理有关争议都具有重要意义。口头形式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争议,当初的内容难以确定。但是,口头形式简便迅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成立的形式之一,更是今天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对于交易迅速有效的客观要求。 《合同法》对于口头形式作了充分的肯定,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见,当今的法律对于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给与了充分的肯定。但是由于口头形式的特点,当事人应该谨慎。 具体到本案,根据客观事实,A厂已完成将B厂的钢材转卖给C厂的行为,并且经过A厂的认可,双方就买卖100吨钢材达成口头协议,合同经过口头形式已经成立。而且,事实证明两个经理都是经过授权,否则,是不可能两个经理一起去B厂投资70万,A厂没有向C厂供货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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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tongwon 责任编辑:tongw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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