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质量法》对制售淘汰产品的处罚 |
| 副标题: |
| 作者:guodu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6 |
|
| |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国家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该法还对销售者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 国家明令淘汰生产、销售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若再继续生产或者销售,则构成违法。这类明令淘汰的产品,包括库存的、进入流通市场销售和已销售后正在使用的产品;
二、 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的产品,其库存和进入流通领域市场待销售产品仍可销售;
三、 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的产品,但允许继续使用,可生产零配件供修理用。
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况实际上是一种过渡措施,一旦条件成熟,便停止零配件生产,产品处于自然停止销售状态。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一、 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
二、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三、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四、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文章录入:guodu 责任编辑:guodu
|
|
上一篇文章: 《刑法》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处罚
下一篇文章: 产品质量的强制性标准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