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质量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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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guodu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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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都必须依《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规定对号入座,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执法部门行使处罚,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具体实施,使受处罚者心服口服。
《产品质量法》对实施处罚有以下三点具体规定:
一、 民事优先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明确规定,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者,因其违法的性质和后果,需要同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和依法缴纳罚款、罚金,在违法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后缴纳罚款、罚金;
二、 没收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产品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依照本法没收的产品,是指《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产品的范围,凡列入这一范围的没收产品,产品质量执法部门都应对其进行没收处理,处理的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决定其销毁的方式、时间、地点,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以处理没收产品为名牟取非法利益,中饱私囊,使违法产品重新流入市场造成社会危害性;
三、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都明文规定没收的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按违法生产、销售时产品标价的金额计算,没有标价的,按《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产品质量执法部门在计算没收产品的货值金额时,应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其目的是要尽量做到准确、符合实际,防止计算时的盲目性、没有依据的随意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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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guodu 责任编辑:guo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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